關于進一步推廣實施建筑勞務分包制度的通知
順建發〔2007〕15 號
各有關單位:
按市建設局關于建立建筑勞務分包制度的工作部署,2007 年3 月31 日前為勞務分包制度培育發展階段,目前我區經市建設局備案的勞務分包企業已達35 家(名單見附件),部分作業已實施勞務分包。2007 年4 月1 日起至2007 年6 月30 日,為勞務分包制度推廣實施階段,現將我區該階段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經區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招投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其所有勞務作業必須實行勞務分包。
所有直接發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其模板和腳手架作業必須實行勞務分包。
總承包企業必須與具備勞務分包資質或已經市建設局備案的勞務分包企業簽訂分包合同,否則區建設局不予辦理施工許可。
二、建筑勞務分包企業必須與勞務工簽訂用工合同,明確規定工資支付的標準、形式和時間,嚴禁將工資發放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
三、為確保總承包企業對工程施工的有效管理,保證建筑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后順利索賠,建筑勞務分包企業應在勞務工進場3 天內,向總承包企業提供人員清單和相應用人合同;建筑勞務分包企業應在進場人員變更3 天內,提供人員變更通知。
特此通知
佛山市順德區建設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