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區建筑工地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順建發[2006]108號
目前我區部分建筑工地存在現場管理人員不到位、施工安全問題逾期不改正的現象,全區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形勢嚴峻。為了確保安全生產,我局決定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注冊(簡稱監督注冊)手續時,對經備案持有《佛山市建筑行業誠信手冊》(簡稱《誠信手冊》)的市外施工企業,區建設局將按《佛山市建筑行業誠信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見附件1)列舉的資料內容和《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注冊申報表》中應填報內容,通過現場檢查、聯絡企業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的主管領導和企業負責人,對資料進行核實。對不符合要求的,提請市建設局撤銷該施工企業的《誠信手冊》,其承包的工程不予辦理監督注冊手續。
二、建設單位在項目開工前,應向監督機構申請辦理監督注冊手續。監督機構在受理監督注冊申報后,審查工程施工前期安全措施及有關申報材料,對于符合條件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在建設單位已辦理監督注冊后,區建設局將受理建設單位提出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申請。
符合區建設局綠色通道條件的工程,以及紅名單施工企業承包的工程,經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名申請,可同步辦理監督注冊手續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手續。
三、為幫助市外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進一步了解和熟悉我市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以利于其加強對施工現場的質量安全管理,其承建(承監)的工程辦理監督注冊時,區建設局將組織以下人員接受該項目開工前施工質量安全監督交底:市外施工單位的該項目管理機構全部人員(含項目經理、專職安全員、施工員);市外工程監理單位的該項目管理機構全部人員(含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
四、市外施工單位在辦理監督注冊手續時,應當將該項目管理機構全部人員的崗位證件原件交區建設局統一保管,工程竣工驗收后,方可申請領回證件。
市外施工單位原則上不得變更項目管理機構人員。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變更,必須征得建設單位同意,并報區建設局備案。
五、監督人員應查驗施工項目的施工單位管理人員在崗及履行職責情況。
對施工作業期間不在崗的施工單位管理人員,監督人員應在整改通知書中書面記錄。同一工程項目,項目經理或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被記錄施工作業期間不在崗累計達到2次的,視為管理人員不履行職責或工程項目未配備相應管理人員,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項目監督機構應責令施工單位該項目全面停工。
六、同一工程項目,其施工起重機械(含井架物料提升機、塔式起重機、施工外用電梯)、腳手架作業、模板作業或架線作業(即施工用電)等任何一項,因存在同一類型安全問題導致被責令局部停工累計達到2次的,項目監督機構可責令該項目全面停工整改,直至達到要求方可復工。
該項目總承包施工企業此后新承包的首2項工程,其相關專業工程或相關工種作業,必須分包給有資格的紅名單專業承包企業或紅名單勞務分包企業。
七、強化施工過程質量安全監督。
對監督人員書面指出的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存在問題,責任單位逾期不改正、整改不力或此后在同一施工項目中再次出現的,項目監督機構可責令責任單位局部或全面停工。
八、落實《廣東省建設廳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動態管理辦法》
區建設局將嚴格執行《廣東省建設廳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動態管理辦法》(見附件2),對工程項目施工現場的施工企業、監理企業及項目經理、專職安全員、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等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安全生產責任情況,實行動態管理,扣分情況隨時全省聯網公布。對施工企業、監理企業的違規行為,經整改仍未達到安全生產條件的,區建設局將提請發證機關處以暫扣直至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責令停業整頓的處罰。
九、對施工項目現場和人員到位的存在問題,經停工處理,施工單位整改不力、逾期不改正或拒不整改強行施工的,區建設局將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
十、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附件:1.佛山市建筑行業誠信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
2.廣東省建設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建設廳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動態管理辦法》的通知
佛山市順德區建設局
二00六年十二月八日